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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总则
 
管理总则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管理体制,实验室将不断增大开放力度,科研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积极开展国内外、省内外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和社会效益。

在人才引进与培养方面,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积极做好培养、引进、稳定和聚集高层次科技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建成一支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不断优化固定人员队伍的配置,创造条件培养和吸引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提高科研队伍的整体素质。固定人员实行聘任制,逐步实行课题制。另一方面,多渠道引进和聘请国内外高级客座研究人员,特别是吸引优秀的青年专家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实验室和所在单位提供必需的工作环境和住宿条件。

在奖励制度方面,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逐步建立创新体制和创新机制,营造有利于科研人员不断创新的环境和氛围。鼓励科技人员不断产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技术和产品。省工程技术中心在申报科研项目、发表论文、获奖项目、合同等方面,除了冠以承担单位的名称外,还要冠以省工程技术中心名称。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独立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产权归承担单位拥有;合作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产权属合作各方共同拥有,并共同承担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责任。省工程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定期考核。省工程技术中心的业绩和人员考评,纳入承担单位的考评范围。实验室于每年年底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在财务方面,凡属省财政安排资助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单独设帐反映。省工程技术中心由财政拨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其管理、使用权属承担单位,对闲置和淘汰的仪器设备,省科技厅有权调配。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经费必须用以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科研工作中,凡截留、挪用省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经费的单位,一经发现,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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